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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 ,美国白宫证实,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美国政府依据先前行政令 、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推动的相关关税将不再有效。
简言之 ,特朗普政府使用IEEPA授权征收的关税包括两部分,即所谓“对等关税 ”和芬太尼关税 。
在白宫证实上述关税将不再生效的同时,也宣布启用122条款。
当地时间2月20日 ,美国白宫发表声明表示,美国总统特朗普当日签署了一项公告,宣布征收临时进口关税。特朗普援引了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赋予的权力,该条款授权总统通过附加费和其他特殊进口限制来解决某些根本性的国际支付问题 。
该公告规定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10%的从价进口关税 ,为期150天。
当前各方究竟面临何种关税?既然被裁定违法,未来特朗普政府将如何向美国进口企业退税?其中是否涉及中资企业?特朗普点名的五张“关税牌”哪个后续威胁较大?
北京广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根据美国《关税法》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行政规则 ,针对 “非法或错误征收的” 关税,进口商可申请退税。原则上退税工作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负责,美国进口商可以向CBP提交退税申请 。
“从实操层面来看 ,即使美国政府不拖延,进口商要想很快拿到退税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他提醒道。
同时,从目前特朗普政府使用的关税工具来看 ,“以国家安全为名的232条款是特朗普政府除对等关税外,使用最多的另一个工具,打击面很广。”管健对记者表示 ,而相比较而言301条款对中国来说可能威胁更大一些 。
究竟还有什么税
第一财经:白宫声称的所谓启用的122条款是否能被视为此前基于IEEPA的所谓“对等关税”在法律层面的“等效替代 ”?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IEEPA无权征收关税,此前基于该法案征收的芬太尼关税和所谓“对等关税”彻底失效?
管健:美方此次目的是想用122条款来替代被最高院废止的所谓“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但是不一定能达到等效效果:毕竟在废止前,美国针对其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税高于10%的 ,比如针对中国的关税为20%(所谓“对等关税”10%+芬太尼关税10%)、针对其盟友欧盟日本和韩国的关税都是高达15%,不少东南亚经济体则普遍在19%-20%左右。
当然,原告在一审阶段起诉的关税措施包括所谓“对等关税 ”和芬太尼关税 ,所以基于IEEPA征收的上述关税,包括芬太尼关税也失效,目前美国已经发布的“终止部分关税措施”声明中提到的行政令14193、14194 、14195就是原来针对芬太尼的关税措施。
第一财经:从司法实务来看 ,特朗普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会“善意履行”最高法院裁决?有没有可能采取“拖字诀 ”,或者通过频繁变换授权依据来对抗司法审查,法院是否还有更强力的制衡手段?
管健:从目前白宫发布的“终止部分关税措施”声明来看 ,美国政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判决的内容 。但是,这在很大程度是被迫履行,不论是立即发布与122条款相关的行政命令 ,还是故意不明确退税怎么办这两点来看,美国政府都绝对算不上是“善意履行”。
同时,从发布122条款相关的行政命令来看,美国政府大概率是玩“猫捉老鼠 ”游戏 ,不停变换授权依据来对抗司法审查,直到司法审查无法干涉其做法。比如,特朗普政府会以国家安全为由征收232关税等 。
进口企业如何退税
第一财经:当前 ,高达1700亿美元的存量关税退还工作将由哪个部门主导监督?是回归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进行个案结案,还是由CBP统一出台行政退款细则?
管健:根据美国《关税法》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行政规则,针对 “非法或错误征收的” 关税 ,进口商可申请退税。
若 CBP 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向CIT提起行政诉讼。我理解进口商不需要再到CIT进行个案审理结案 。
同时,美国政府在诉讼中已承认 ,如果关税被判非法,进口商有可能得到退税(likely entitled to refunds),为了应对这种大规模退税情况 ,CBP大概率会发布统一的指南或细则,除非美国政府真的想故意拖延。
从实操层面来看,即使美国政府不拖延,进口商要想很快拿到退税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从CBP目前的其他退税实操方法来看(比如反倾销退税) ,需要申请、审核、同意后,用美国的邮政系统给进口商邮寄支票,进口商拿着这些支票去银行兑现 ,效率极其低下 。没有1-2年是拿不到钱的。
第一财经:退税是否涉及中国企业?如果涉及,如何应对?
管健:此次退税主要影响的是美国进口商,对中国厂商通常来说没有影响。只有中国出口商在美国海关注册为登记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s) ,是对进口货物在法律上负责的法人实体(公司)或个人,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清关和缴纳关税的,才有权利去申请退税。
哪张替代关税牌威胁较大
第一财经:在特朗普政府提出的五种关税政策替代路径(301 、232、201、122 以及 338 条款)中 ,哪一个工具威胁最大?
管健:在232条款方面,这是特朗普政府除所谓“对等关税”外,使用最多的另一个工具 ,打击面很广,特别是美国政府可以随意扩大征税的范围(比如下游衍生品)、并且没有时间的限制 。美国法院也认定美国政府的做法,因此受到司法挑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在122条款方面,该条款允许美国政府在150天内对贸易伙伴征收高达15%关税。但这一条款毕竟有时间限制和最高税率限制 ,当然不排除美国国会授权延长达一年的时间,以及特朗普政府反复使用该条款 。
在201条款方面,关税上限无固定上限 ,历史上曾达30%-50%,时效限制最长4年,可延长至8年 ,该条款是保障措施,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比较高,也有时间限制。
在301条款方面 ,相比较而言该条款对中国可能威胁更大一些。目前不论是在特朗普政府的第一任期还是第二任期,针对中国的301调查都是最多的,未来以301调查为手段打击中国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
在338条款方面 ,该条款允许美国政府对歧视美国贸易的对象立即征收高达50%的关税,并可用于应对任何“不合理的收费 、征税、法规或限制 ”,该条款也值得警惕,且这一条款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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